【导语】: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,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,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。对已提取资金的,责令在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。
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:
1.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,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,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。对已提取资金的,责令在 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。
对逾期仍不退回的,列入严重失信行为,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,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;
2.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,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;
3.单位、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或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,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附则
一、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二、本实施细则自2021 年12 月10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9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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